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能预售商品房。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就说明该项目在规划、工程、土地使用等方面通过了政府的批准,具备了将开发的商品房进入市场交易的资格。如果没有预售许可,则说明该房屋尚不允许预售,就此签订的预售合同也是无效的。但因为预售许可的取得需经过申请、受理、审批、公示的过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二条规定,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