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法》第132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原则上对此采用交付主义原则,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一般而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商品房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