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房屋买卖

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依据”一栏的空白处未填写任何文字,能否将出卖人的该行为等同于“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盈科律师 2014-09-24

 对于出卖人的默示行为,如合同“商品房的销售依据”一栏的空白处未填写任何文字等情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前,不宜将出卖人的默示行为等同于故意隐瞒。

   故意隐瞒属于欺诈的一种表现。一般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的行为;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被欺诈方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认定出卖人是否存在故意隐瞒行为时更应当强调其主观上的恶意,对于出卖人的默示行为,如合同“商品房的销售依据”一栏的空白处未填写任何文字等情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前,不易将出卖人的默示行为等同于故意隐瞒。

上一篇 下一篇
更多菜单Tel:010-85199988     400-060-0148进入盈科官网
进入盈科北京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房产交易法律事务土地法律事务劳动人事法律事务侵权纠纷法律事务公司综合法律事务刑事法律事务合同纠纷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