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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李某签订购房合同,交付定金11万。但李某一直不配合完成相关手续,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过户手续。后李某提出,解除合同,连定金带赔偿一共赔我15万,我个人无法接受。请问法律如何规定?

盈科(北京)律师 2016-08-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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