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为解决子女上学问题,欲购买一套学区房。某中介公司遂向阮某宣传推荐熊某的房子属于“学区房”,并口头承诺可以上某个学校。阮某听信中介公司的宣传,与熊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房屋过户后,阮某发现该房并非学区房,而是紧邻学区房的房子,遂拒绝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费,中介公司将阮某诉至法院。阮某是否须要给付中介费?
答: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负有如实报告的义务。根据该规定,居间人不得隐瞒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否则,如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则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中介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向购房人作虚假宣传,导致其提供的居间服务有瑕疵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阮某不应向其支付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