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经纪公司与吴某签订居间合同。在经纪公司的居间下,吴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买卖的房屋应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某经纪公司未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之后,某经纪公司认为其居间服务已经完成,以吴某未给付中介费为由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给付中介费。吴某问自己是否应当支付中介费?
答: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在司法实践中,房屋买受人会分别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吴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意味某经纪公司居间义务已完成。但事实上,由于经纪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并非吴某要求的“满五唯一”房型,致使吴某在被欺骗的情况下与陈某签订合同,并不符合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本身具有瑕疵。故中介公司作为信息提供方,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