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顾某处租房,签了两年合同,在租期内,顾某通知我说要把房屋卖给姜某。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顾某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您房屋将要出售,您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姜某购买房屋。如您不购买房屋,则可以继续在房屋中居住直到租赁合同终止。《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卖人出租房屋,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