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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一房二卖”损害购房人权益,购房人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盈科(北京)律师 2016-08-19

问:李某在某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给付了定金。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经纪公司告知李某房管局要求审查相关资质。因搜集相关资料,李某未按约定的付款时间交纳购房款。在李某提出欲与郭某协商时,经纪公司承诺由经纪公司负责协调,并要求李某不要与郭某直接联系。在李某办好相关手续,交纳了中介费、手续费后,郭某要求涨价,拒绝按原价履行买卖合同。在双方争执期间,经纪公司又促成郭某将涉诉房屋卖给其他人并已过户。李某如何主张权利?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禁止一房二卖,所有权只能归属一方。结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作为居间方的中介公司必须履行忠实义务,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瑕疵不能履行的,不能获得报酬,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经纪公司应返还李某中介费及代办过户费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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